总分公司是否可弥补亏损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范围的通知》(国税函[2006]48号)的规定,经国家税务总局审批,独立核算的分公司可以由总公司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这种情况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的规定,总公司和分公司分别计算盈亏,年终由总公司集中清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独立核算的分公司是一个独立的所得税纳税主体,只是汇总纳税时,纳税地点不同而已,并且可以盈亏互抵后纳税。
因此,在这方面大家就要按照规定进行处理,这对于企业的经营发展有很大的帮助。在实际中我们就要合理的根据规定进行总公司和分公司之间的亏损弥补,才能对于企业的经营有帮助。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晖律网网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