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没有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债之标的,是指债权人应当接受债务人的给付,也有条件接受债务人的标的物,但债权人拒不接受给付;或者没有其他的正当理由。
2、债权人下落不明;所谓下落不明,指债权人离开自己的住所或者变更住所,在合理期间经多方查找仍无下落。
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4、数人就同一债权主张权利,债权人一时无法确定,致使债务人一时难以履行债务。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