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被忽悠签下的欠条有效吗
一般可认定为无效,因为首先是以欺骗为由的,并不是真实意思的表达。可以申请进行撤销。如果能够证明自己是被骗的话,欠条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欠款诉讼的注意事项:
(1)注意证据的收集
民事诉讼实行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如果债权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举证不能,则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在欠款纠纷中,债权人在起诉前一定要收集好能说明双方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据,如协议,合同,送货单,提货单,电话录音等等。对于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及时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另外,须注意对于收集的证据要及时,一般是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否则,可能对方已超过举证期限而不予质证。
同时,为了确保将来判决的执行、债权的实现,债权人可在起诉之前或起诉同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2)诉讼时效不应忽视
欠款纠纷,诉讼时效至关重要,如果债权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不主张自己的权利,则将丧失胜诉权。
对于已经超过诉讼时效而未主张权利的,建议债权人不要盲目起诉,应当寻找专业人士采取补救措施,如与债务人重新达成还债协议等等。
要是在法院判决之后对方没有财产可以执行的话,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生效后申请法院进行强制执行。
二、诈骗后出具欠条行为的性质是怎样的
诈骗行为在前,即使是诈骗后写欠条的,仍然是诈骗
1.诈骗后出具欠条行为不影响犯罪构成认定,其属酌定量刑情节。依据诈骗犯罪构成要件,客观上具有虚造事实,使被害人陷于认识错误处分财产之行为,主观上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用于挥霍目的,其行为已然既遂,出具欠条与否,并不影响犯罪构成认定。诈骗时出具欠条与诈骗后出具欠条的行为应区分开来:前者可使被害人产生错觉,信以为真,“自愿”处分财产,故系诈骗犯罪的行为手段,是认定诈骗犯罪的有机构成。
而后者的主观意图有两种,一是为了逃避刑罚,但苦于一时还款困难,希望拖延时间以弥补过失;二是变相抵赖,使被害人继续陷于错误认识。其中第一种意图与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无涉,因此,不能认为是犯罪构成的组成部分。第二种情形存在隐瞒真相可能,但应考虑到时间的跨度及欺诈行为与被害人“自愿”处分行为的因果关系。被害人丧失财产控制,已不能实现对财产的再次处分,可认为出具欠条行为的欺诈并非诈骗犯罪构成意义上的欺诈。
2.诈骗后出具欠条行为的主观意图认定应结合全案情况综合判断,用以决定加重或减轻。
3.诈骗后出具欠条行为主观意图难以认定,量刑存疑,应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解释。
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二条【撤销权的消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