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1、未足额出资股东对公司承担补缴责任,此外,原始股东或者发起人同样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2、未足额出资股东未交出资或抽逃出资形成对注册资金本的不当减少,构成滥用股东权利,形成对公司债权人的欺诈,故在公司不能清偿对外债务时,未足额出资股东应当在其未足额的范围内对公司对外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3、验资机构或评估机构对虚假验资和评估部分,除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外,在其评估或证明不实的金额范围内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