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欠条的,法院也不一定必须支持债权人的诉求。民间借贷纠纷的基础系当事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民间借贷合同有如下特征:一是合同的标的物为金钱(货币)。二是合同是转让货币所有权的合同。三是民间借贷合同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四是民间借贷合同中除个人借贷合同为实践合同性合同外,其余均为诺成性合同。五是个人借贷合同为不要式合同,其他民间借贷合同均为要式合同。因为以上特性,所以对事实的认定显得尤为重要,债权人仅提供款项交付凭证,未提供借贷合意凭证,不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及原告已向被告交付借款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原告应承担不利后果。
一、民间借贷合同是实践合同还是诺成合同
民间借贷合同是实践合同。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交付标的物方能成立的合同。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区分之意义在于确定合同是否成立以及标的物风险转移时间。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的前提是借款的实际支付。借贷双方间是否形成借贷关系,除对借款标的、数额、偿还期限等内容意思表示一致外,还要求出借人将货币或其他有价证券交付给借款人,这样借贷关系才算正式成立。笔者一般是在合同中增加一个合同生效条款即本合同自各方签字之日起、借款人收到第一笔借款之日生效。并在谈话笔录中注意提示当事人借据的作用,以证明双方交付货币的事实,以此确定合同是否生效。
二、企业之间形成的债权债务合同效力
企业之间订立的债权债务合同是有效的,但是存在法律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除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法人之间、非法人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