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如果您已经被列入了失信人员名单后,就不可能有自动解除的说法,因为您还没有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在最新修订的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中,具有以下情形的被列为失信人员:
(1)伪造证据,利用暴力威胁等方式拒绝执行法院判决的;
(2)进行虚假诉讼或是仲裁的,或者进行财产转移的方式来逃避执行的;
(3)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4)违反规定限制消费的;
(5)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执行和解的。
只要有以上情况,就会被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一般期限为两年,若果有严重情节的,或是违反多项失信行为的还要延长一至三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所以,只要您成为失信人员后,就不可能自动的消除,只有履行了以下的义务,才可能从失信被指执行人名单中剔除:
(1)已经履行法院规定生效文书的全部义务的;
(2)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的,并且履申请执行人要求的义务的;
(3)被人民法院裁定终结失信被执行的,都可以解除是失信人员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