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凡是从事执法工作的民警,必须取得相应执法岗位的执法资格。未获得基本级执法资格的,不得办理案件;考试不合格的,要组织再培训;对于确实不适合从事执法工作的,要调离执法岗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第四十二条 人民警察执行职务,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和行政监察机关的监督。
第四十三条 人民警察的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发现其作出的处理或者决定有错误的,应当予以撤销或者变更。
第四十四条 人民警察执行职务,必须自觉地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人民警察机关作出的与公众利益直接有关的规定,应当向公众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