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如何增加被告?

律师回答
摘要:行政诉讼可追加被告,法院告知或通知。原告不同意变更被告,裁定驳回起诉。如需追加被告,法院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行政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除外。行政诉讼范围包括不服行政处罚、强制措施、行政许可决定等。
一、行政诉讼如何追加被告
1、行政诉讼中追加被告的方式是:人民法院告知或通知。法律规定,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
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但行政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的除外。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十六条,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但行政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应当通知其他当事人。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应追加为第三人,其不参加诉讼,不能阻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裁判。
二、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包括哪些
1、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3、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等。
延伸阅读
结语:行政诉讼中的追加被告,可以通过人民法院的告知或通知方式进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如果原告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如果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但行政复议机关作为共同被告的除外。另外,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包括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许可等决定不服的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修正):第八章 法 律 责 任 第七十三条 有前两条违法行为之一影响中标、成交结果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未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终止采购活动;
(二)中标、成交供应商已经确定但采购合同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从合格的中标、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三)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给采购人、供应商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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