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烈士子女,录取时在中考成绩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录取时在中考成绩基础上增加15分投档。台湾省籍、“少数民族”应届初中毕业生,录取时在中考成绩基础上增加5分投档。符合规定的农村户口独生子女,第一志愿报考本县(市、区)普通高中和职业高中,录取时在中考成绩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现役军人子女、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和病故的军人子女,公安烈士、公安英模、因公牺牲和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民警子女,以及消防救援人员子女报考普通高中时,给予相应优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三十五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根据适龄儿童、少年身心发展的状况和实际情况,确定教学制度、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改革考试制度,并改进高级中等学校招生办法,推进实施素质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