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犯罪处罚的附加刑有些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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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四种刑罚方法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和驱逐出境。罚金是由法院判决,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旨在经济上制裁犯罪分子。剥夺政治权利是对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犯罪分子和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适用的附加刑,若独立适用则需遵循《刑法》分则规定。没收财产是根据《刑法》第三章第八节及分则相关规定的刑罚,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全部,但没收全部财产的,需保留犯罪分
罚金是由人民法院判决的、强制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的金钱的刑事处罚,旨在从经济上对犯罪分子进行制裁。
2、剥夺政治权利:根据《刑法》第三章第七节各该条之规定,该附加刑对于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犯罪分子,以及对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适用;若独立适用则应当依照《刑法》分则的规定。同时,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但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期限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
3、没收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章第八节,以及分则的相关规定,没收财产主要适用于犯罪所得巨大或者特别巨大的犯罪,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的刑罚,但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须的生活费用。
4、驱逐出境:驱逐出境是指强迫犯罪的外国人离开中国国(边)境的刑罚方法,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延伸阅读
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在特定情况下,国家依法剥夺某些人的政治权利,包括选举权、被选举权、言论自由权、出版自由权等。这些权利的剥夺通常在特定情况下进行,例如当一个人被判处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公德或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等犯罪时,国家可以剥夺其政治权利。

然而,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情况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 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包括背叛国家、分裂国家、煽动颠覆国家政权、颠覆国家政权等。对于这些犯罪行为,国家可以剥夺其政治权利。

2. 破坏社会公德的犯罪:如果一个人的行为严重破坏了社会公德,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国家也可以剥夺其政治权利。

3. 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如果一个人的行为严重危害了他人的人身安全,对社会造成了严重危害,国家同样可以剥夺其政治权利。

4. 故意犯罪:如果一个人故意犯罪,危害国家、社会或他人,国家也可以剥夺其政治权利。

需要注意的是,剥夺政治权利是一种严重的刑罚,应当严格遵循法定条件和程序,并充分保障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的合法权益。在实践中,剥夺政治权利的判决应当经过严格的审判程序,确保公正、合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七节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第三百四十九条 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事先通谋的,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七节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第三百五十七条 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七节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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