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赔偿主要指的是民法典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根据该法条规定,夫妻一方有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损害赔偿其中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物质损害赔偿是指过错方对由其过错造成的实际财产损失进行赔偿。精神损害赔偿是对受害方的精神抚慰,该数额的确定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一般会从赔偿数额能否抚慰无过错方所受到心灵创伤;受诉法院所在地的基本生活水平;过错方的经济负担能力;过错程度、手段及造成的后果等具体情节等方面考虑。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