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无锡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7)
鼓励金融机构推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知识产权保险、知识产权证券化等业务,建立知识产权融资评价和运行体系。企业以知识产权开展质押融资、保险、证券化等业务,符合条件的给予支持。
第五十一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司法机关完善知识产权协同保护机制,促进知识产权的行政执法、司法审判等工作有效衔接,保障科技创新主体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二条 支持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实施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化建设;引导企业建立完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以及贯穿研发、生产、经营各环节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推进知识产权强企建设,提高企业知识产权保护运用能力。
第五十三条 支持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申请高技术含量、高价值知识产权;鼓励开展海外知识产权布局、风险预警防范及纠纷应对,开展海外知识产权制度及相关操作业务培训,健全企业海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和法律服务体系。
第五十四条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推进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支持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机构发展,促进知识产权对接转移转化;支持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为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业以及科研人员提供知识产权公共服务。
第五十五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知识产权分析评议制度,对重大经济、科技活动涉及的知识产权价值和风险进行必要的评估、论证。
第七章 科技金融
第五十六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科技、金融、产业结合发展机制,加大资源条件保障和政策扶持力度,健全覆盖科技创新创业全周期、全链条的融资支持体系,引导金融机构、投资机构等面向科技创新主体和科技创新活动需求,提供投资、贷款、担保、保险、上市等各类专业化服务。
第五十七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坚持政府投资基金的市场化运作,鼓励国内外创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和运营机构在本市发展,引导社会资本投入优势支柱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领域的创新创业项目。
第五十八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科技创业投资引导资金投入,运用阶段参股、奖励补贴和风险补偿等政策,鼓励社会资本投资支持早期创业科技项目和科技型中小微企业。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强化向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投资导向,侧重科技企业孵化、新兴产业培育和长期资本增值,实施长效考核激励约束分配机制。
创业投资机构和个人投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符合条件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十九条 支持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设立科技金融专营机构,鼓励依法开展投贷联动、银保联动等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