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登记的程序如下:
1、要求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持所需证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区、县级市民政局(或镇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2、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3、双方当事人必须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签名或按指印。
4、婚姻登记机关对双方提交的证件、声明进行审查,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准予登记。
民政局结婚流程
结婚登记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护照;(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一) 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二) 非双方自愿的;(三) 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四) 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五) 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民政局办结婚登记手续流程是什么
去民政局离婚,也就是协议离婚,其办理程序为:
1、当事人申请。离婚登记按地域进行管辖。当事人协议离婚的,应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2、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3、三十日期满后双方坚持离婚的,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4、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对当事人的离婚申请进行审查,查明当事人所携带的证明和证件是否齐全,当事人是否符合登记离婚的诸项条件。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如查明仅为夫妻一方要求离婚,或者夫妻双方虽然都同意离婚,但在子女和财产等问题上未达成协议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5、离婚登记和发给离婚证。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符合离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注销结婚证。当事人从取得离婚证之日起,解除婚姻关系。
民政局补办结婚证手续
一、当事人《结婚证》丢失或损坏的,可以持以下证件到原登记机关所在的区(县)民政局的婚姻管理机关提出申请补办《夫妻关系证明书》,并填写申请书。补办须持证件:
1、本人身份证、户口本。
2、结婚证丢失证明。
3、查档证明。
4、双方近期三寸免冠合影照片三张。
5、属结婚证撕毁,但能反映原貌的,可不出具查档证明。
6、属《结婚证》内容有误的,须持原登记机关或派出所证明。
二、补领结婚证的条件
①本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②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离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
③双方持有本人的常住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④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被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婚姻登记档案遗失的,当事人应提交能够证明其婚姻状况的证明。户口簿上夫妻关系的记载、单位、村(居)民委员会或者近亲属出具写明申请人婚姻状况的证明可以作为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使用。
领结婚证是在民政局吗
办理结婚登记的,双方需要共同到其中一方户口所在地的民政局办理。
领结婚证时还需要满足所有的领证条件,且携带双方户口本、身份证、3张两寸近期免冠合影照片和离婚证(再婚者需要带),按照民政局一定的流程办理。
民政局如何撤销结婚证
1、符合撤销婚姻的,婚姻登记处按以下程序进行:(一)查验本规范第四十八条规定的证件和证明材料。(二)当事人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填写撤销婚姻申请书,双方当事人在“声明人”一栏签名并按指纹。(三)当事人宣读本人的申请书,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并在监誓人一栏签名。2、婚姻登记处拟写“关于撤销 与 婚姻的决定”报所属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符合撤销条件的,婚姻登记机关应当批准,并印发撤销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