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利贷不是犯罪,一般只是借贷纠纷,超过法定利息的收益不受法律保护而已。但是高利贷处于灰色空间,容易滋生犯罪,相关的衍生罪名:
(1)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高利贷的利息过高,需要相应的催收手段保证回款速度,法院诉讼等合法手段效率较低,于是就滋生了暴力、非法拘禁、强迫交易、破坏生产经营等非法手段,譬如聊城于欢案。
(2)高利转贷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高利贷的放贷方大多也只是普通人,放贷资金来源多样,有些人是通过从银行等机构吸收本金赚利差,有些人是从不特定的社会公众手中吸收资金赚利差,无一例外都会破坏金融秩序,形成不稳定风险,故而被打压。
(3)非法经营罪。非法经营罪是著名的口袋罪,放高利贷的手段欠妥,容易被刑法225条第(三)款:“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结算业务”套进去。
一、放高利贷有哪些后果
高利贷不受法律保护但是不违法。
法律规定:正规民间借贷利率不得超过银行同期利率的4倍,超出即为高利贷,不受法律保护。也就是说如果你放高利贷而借款人又没及时还钱,告到法院即使法院受理了也只能判借款人偿还你银行同期利率的4倍的利息而高利贷肯定是超4倍的所以超出的部分法院视为无效。
放高利贷的后果:
1、《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中规定: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超过上述标准的,应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
2、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高利贷是不但不受国家法律保护,还要严厉打击,可知是违法的。
3、刑法中没有关于高利贷的罪名,只是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但在放高利贷的过程中有触犯刑法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民法典关于高利贷的规定是怎样的呢?
关于高利贷的规定是这样的: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延伸内容】高利贷的处罚规定如果仅仅是单纯的放高利贷的行为,那么一般是不属于刑事犯罪的,但需要注意的是高利贷行为是极容易引起其他的刑事犯罪,在高利贷活动中,高利借贷再高利转贷达到一定数额标准的即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以转贷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且违法数额较大的构成高利转贷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构成集资诈骗罪;高利贷行为极易引发非法拘禁、绑架、伤害、诈骗等其它刑事犯罪。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犯前三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