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的级别可以住干休所:
1、军队离退休老干部(团级以上);
2、在战争中和国防建设中,以及因公丧失劳动能力或工作能力的军队干部;
3、在战争和国防建设中,以及因公战残伤残达到特级或一级的军人;
4、离退休军队老干部的遗孀;
5、已故离休军队老干部的父母(孤老)。
干休所管理方法分为二种形式:
一是军队管理的干休所。这类干休所里的离休、退休老干部,部分仍然保持军籍,待遇未变。
二是划归地方政府管理的地方的干休所。这类干休所里的离休、退休老干部或其他人员,已经转到地方安置,不再保留军籍。待遇基本未变。
地方管理的干休所是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与其他国家不同,在我国,无论哪种形式管理的干休所,其所有的运转资金费用,全部来自军费,并且在我国的军费中占有很大比例。
干休所党员干部是服务保障老干部的骨干力量,应时刻牢记肩上的责任,把信任当动力,把要求当目标,务必做到面对面向老干部征求意见、心贴心与老干部谈心交流、实打实给老干部排忧解难,真正把心思和精力用于服务保障老干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四十七条
国家保障军人享有符合军事职业特点、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工资、津贴、住房、医疗、保险、休假、疗养等待遇。军人的待遇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办法》 第三条
军休干部服务管理由政府领导、民政部门主管、服务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军休干部服务管理的指导,及时研究解决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服务管理机构是服务和管理军休干部的专设机构,承担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具体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