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可申报的债权有:1、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的债权;2、未到期的债权;3、附利息的债权;4、附生效条件或附解除条件的债权;5、附始期债权;6、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7、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因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取得的求偿权;8、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取得的将来求偿权,但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人的除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四十六条 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第四十七条 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
第四十八条 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