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程序的内容有:
1、原告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书、副本等相关证据,由法院审查;
2、经审查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和要求,作出受理决定并立案,否则退回;
3、人民法院决定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原告的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
4、庭前调解;
5、调解不成,双方辩论说明提交的证据和事实;
6、法院判决。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