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只明确规定对于“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等情形,无过错方可以要求精神赔偿。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夫妻中出轨一方虽然发生两性关系,但发生两性关系不等同于同居。夫妻一方在婚内仅仅是有出轨行为,并没有构成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的话,此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过错行为,因此即使导致了夫妻离婚,也是不能主张进行离婚损害赔偿的。
一、如何认定婚姻中的过错行为?
过错在法律上的规定是:
1、重婚,必须是满足过错方与第三者达到结婚的状态,也就是存在婚姻状态。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3、家庭暴力,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必须是长期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如,生病不给治、不给饭吃、不照顾等等。
因此,像平时大家所说的,一夜情、通奸、嫖娼等等行为,都不算过错行为,在离婚财产分割时一般会不会照顾受害方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二、法律上双方没有同居就不算出轨吗
婚内出轨是对合法婚姻关系的一种破坏,但不是所有的出轨行为都能认定为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对禁止重婚这一基本原则的补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既不办理婚姻登记,对外也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比如姘居关系,这里的行为主体一方限定为有配偶者。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条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