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票据为有价证券,以其记载的票面金额及到期时间体现其现金价值,持有票据即代表享有一定的财产性权利,但该项权利需在票据到期后方能实现。持票人在票据到期前将票据出借他人用于融资,相当于将一定的“将来的现金”借予他人,符合民间借贷的特征,票据出借人可要求借款人到期按约定承担还款义务。
2、票据既可以通过背书的方式转让,也可以通过空白被背书人后直接交付票据的方式转让。但通过背书转让票据与直接以交付的方式转让票据在法律效果上存在不同,确定各方权利义务关系所依据的法律也会有所差异。
(1)完整背书方式转让票据,直接前后手之间可形成票据关系,双方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2)以空白背书后直接交付票据的方式转让票据,双方是否形成票据关系,应视不同情形分别予以认定:
如后手补记自身为被背书人,则可与直接前手形成票据关系;
如后手未补记自己为被背书人而将票据转让给他人,后由他人补记被背书人的,则空白背书人与最终补记的被背书人形成票据关系;
如双方均未在票据上签章的,双方不形成票据关系,而为普通的民事债权转让关系。
因此,持票人如何以及向何人行使何种权利,必须综合判断,选择错误可能面临败诉风险。
3、形式完备、要素齐全、背书连续的票据即使在出票时存在欺诈、胁迫等行为甚至构成犯罪,在背书流转后,善意取得票据的主体仍可行使票据权利。票据权利并不因为所持票据涉嫌票据诈骗而当然无效。
提出情形下只有是汇票才会涉及到承兑的问题,而根据《票据法》等相关规定,可以知道,单位或者是个人若是想要向银行借用票据,是一定需要满足相应的条件的。确认自己满足条件之后,还需要带着证明自己满足条件的证据,向银行提出书面的借用请求。
一、票据转让背书有哪些注意事项
票据背书的注意事项:持票人可以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
但是,出票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该票据不得转让;背书应由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
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票据到期日前背书。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
将票据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票据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票据可以设定质押,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可以行使票据权利。
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背书应当连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