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北省赤壁市检察院收到河南省商丘市中级法院寄来的一份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再次肯定了赤壁市检察院就熊某一案提出的监督意见,维持了河南省民权县法院对熊某作出的“撤销缓刑,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的再审判决。
2019年3月,赤壁市检察院收到了来自民权县法院的一份刑事判决书及缓刑执行通知书。该判决中的被告人熊某竟然是赤壁市社矫局缓刑在矫对象,即熊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又被另一法院再次宣告缓刑。该院立即展开调查,发现熊某于2017年9月因犯挪用公款罪被赤壁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2018年,熊某因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民权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3万元。民权县法院向赤壁市司法局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该局对熊某的缓刑予以社区矫正。
经调查,熊某为减轻刑罚,在赤壁司法机关追究其挪用公款罪刑事责任时,刻意隐瞒了其在河南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的罪行,在河南司法机关追究其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刑事责任时,又隐瞒了其在赤壁挪用公款的罪行,导致同一罪犯同一时期两次被判缓刑。查明案情后,赤壁市检察院认为,熊某刻意隐瞒犯罪事实,毫无悔罪表现,法院应撤销缓刑,并对其数罪并罚。
该院经过研究,认为熊某在民权县法院审理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一案期间,刻意隐瞒了因挪用公款被判刑的事实,属于判决生效后发现的新事实,并且影响定罪量刑,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民权县法院有管辖权,应采取审判监督程序对熊某一案再审。
此后,赤壁市检察院多次前往民权县与当地法院、检察院反复沟通,最终民权县法院接受了赤壁市检察院的主张,于2021年3月依法撤销缓刑,判决被告人熊某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挪用公款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3万元。
熊某接到再审判决后,向商丘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日前,法院作出维持原再审判决的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