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退休人员高龄补贴规定为:2018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 (含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退休 (职)人员、五七家属工,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满80周岁以上 (含80周岁)的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100元。高龄津贴,是一种兼有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性质的社会保障措施。其目的是为了解决高龄老人基本生活问题,对保障高龄老人的生活质量起到很重要的作用。高龄津贴按照低标准、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总体要求,创新高龄老人福利制度模式,健全养老保障服务体系;建立保障高龄老人基本生活需求的长效机制,推进补缺型老年福利向适度普惠型社会福利发展,使广大高龄老人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不断提高高龄老人的生活质量。高龄津贴发放标准,原则上按照各地低保标准、补助水平和发放对象的年龄实行分类分档发放,并随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和低保标准变动情况适时进行调整。具体的发放标准由各地民政厅、财政厅按高龄津贴原则协商确定。2019年2月21日,从国务院新闻办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全国31个省份均已建立高龄津贴制度。与此同时,有30个省份建立了老年人服务补贴制度,29个省份建立了老年人护理补贴制度,29个省份建立了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制度,各类津补贴共惠及3000多万老年人。
法律依据 《辽宁省关于2019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三)倾斜调整在定额调整和挂钩调整基础上,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分别再按以下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1.2018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含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退休(职)人员、五七家属工,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年满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的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1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一条 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