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诉的程序大致可以分为如下几部分进行:
1、反诉提起方式。反诉是民事诉讼所独有的,所以应允许反诉。
2、反诉的管辖权。就地域管辖来说,只要反诉请求的标的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其他法院专属管辖(因为专属管辖多是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审理本诉的法院就可受理,反诉成立。
3、反诉提起的具体时间。最好是在答辩过程中提出,最迟也应在一审法院庭审辩论结束后提出。因为反诉提出时,庭审辩论尚未结束,原告还有反驳的机会,并可以申请延期审理。
提起反诉应满足以下条件:
1、提出反诉的人必须是本诉的被告,反诉的对象必须是本诉的原告;
2、反诉的提起必须以本诉的存在为前提,反诉的诉讼标的和理由须与本诉有牵连;
3、目的在于吞并或者抵销本诉的请求;
4、必须是在本诉起诉后、法庭辩论终结前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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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一条 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