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责任范围:
公众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包括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在保险地点发生的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和有关的法律诉讼费用等。
公众责任保险的除外责任则包括:
(一)被保险人故意行为引起的损害事故;
(二)战争、内战、叛乱、暴动、骚乱、罢工或封闭工厂引起的任何损害事故;
(三)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引起的损害事故;
(四)核事故引起的损害事故;
(五)有缺陷的卫生装置及除一般食物中毒以外的任何中毒;
(六)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引起的任何土地、财产或房屋的损坏责任;
(七)被保险人的雇员或正在为被保险人服务的任何人所受到的伤害或其财产损失,他们通常在其他保险单下获得保险;
(八)各种运输工具的第三者或公众责任事故,由专门的第三者责任保险或其他责任保险险种承保;
(九)公众责任保险单上列明的其他除外责任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十条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第十一条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协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外,保险合同自愿订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