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可一次性扣除的固定资产
(一)所有行业中小微企业在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指电子设备),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
(二)所有行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扣除。
(三)制造业及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中的小型微利企业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扣除。
(四)所有行业企业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扣除。
(五)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扣除。
二、可采取缩短折旧年限、双倍余额递减或年数总和法的固定资产
(一)所有行业中小微企业在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指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5年(指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10年(指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二)所有行业企业新购进并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三)制造业及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新购进(包括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四)所有行业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五)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含)。
(六)所有行业企业的以下固定资产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1.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2.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三、企业规模标准
中小微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
(一)信息传输业、建筑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2亿元以下。
(二)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亿元以下。
(三)其他行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亿元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