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没有规定前科消灭制度,为挽救、帮教一时失足的未成年罪犯摈弃“标签”效应而顺利回归社会,近几年来司法实务界一直在研究建立未成年人轻罪前科消灭制度,为此各地进行了不同方式的探索。前科消灭制度,是指对被判过刑罚或被认定有罪的未成年人,依法应视为无刑事前科,或由法官依据一定的前科和程序宣布取消其刑事污点,视为未受过刑事处分或没有刑事前科。前科消灭存在的前提是前科的存在。何谓前科,理论界和实务界没有统一的定论。前科定义的分歧,将影响前科消灭的范围。我国刑法第一百条规定的前科报告制度将前科界定为:行为人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情形。从国外相关立法情况看,联邦德国界定的有前科少年是指被判刑少年,日本界定的有前科少年是指刑期执行完毕或免予执行的少年。结合刑法条文的规定和国外相关立法情况,前科的界定应该包括行为人被宣告有罪和被判处刑罚的两种情形。根据《刑法》第100条规定了前科报告制度;犯罪前科的不利后果不仅及于犯罪人,还通过政审等方式及于犯罪人亲属。这一制度强化了犯罪的非刑罚制裁力度,事实上增强了惩罚力度,具有相对合理性。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刑法通过修正案的方式大幅扩张了轻罪的范围,犯罪圈明显扩张。前科制度呈现出越来越大的弊端:第一,前科制度致使犯罪人就业困难,不利于犯罪人重返社会。犯罪人就业时隐匿犯罪前科,可能导致就业单位以此为由解除合同或者认为合同无效且不给予补偿,劳动者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犯罪人就业时依法报告前科,囿于传统观念又普遍存在就业歧视,使其再就业困难而导致家庭生活困难,引发诸多社会矛盾。第二,前科制度对犯罪人亲属的职业限制违反罪责自负原则,不当扩大打击面。即使是轻罪犯的亲属,在报考公务员、航空从业人员等特殊岗位时,存在职业限制,而轻罪犯的亲属并未实施任何犯罪行为,仅因家庭出身而导致就业限制,引发诸多社会不和谐因素。第三,前科制度对和谐社会建设的负面效应越来越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历年工作报告,最高人民法院近五年年均判处刑事罪犯120万人以上,如果将时间拉长至二十年,全国刑事罪犯超过2000万人,受其影响产生职业限制的人员也将超过1000万人,对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将产生巨大的阻滞作用。第四,前科制度对轻罪的制裁力度过重。以一般被判处六个月以下拘役的危险驾驶罪为例,2018年犯罪人总数已达28万,2019年1至9月就已达28万、预计全年将超40万人,已成为我国排名第一的犯罪类型。危险驾驶罪属预防性立法观指引下新增典型轻罪,犯罪人的主观恶性不大,犯罪行为本身也未造成具体社会危害,但此类轻罪犯及其亲属仍然因为前科制度而遭受就业歧视。我国刑法规定了未成年人犯罪的前科消灭制度,但尚未建立成年人犯罪的前科消灭制度。
一般人犯罪了留下的案底可以消除吗?
案底不可以消除。案底是指犯罪记录,会记录在档案中伴随当事人终身,不可消除,但不是对一般人都开放,只有律师、司法机关在有需要的情况下,经审批才能进行查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六条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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