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备以下特征的,可以认定为过度医疗:
1、使用的诊疗手段超出了疾病诊疗的根本需求,不符合疾病规律和特点;
2、采用非“金标准”的诊疗手段;
3、对疾病基本诊疗需求无关的过度消费;
4、费用超出了当时个人、社会经济承受能力和社会发展水平。
一、医院过度医疗的投诉方法如下:
1、到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反映医院过度医疗问题;
2、如医院涉嫌虚假宣传,可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3、以构成消费欺诈为由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维权。
二、医疗事故的处理流程如下:
1、医护人员向患者或家属做好沟通、解释、解答工作;
2、解释无效的,应及早上报医务部;
3、医务部接到上报后做相应调查、了解和沟通,然后组织调解;
4、若不能调解,由医务部报请医院医疗安全委员会批准召开院内医疗纠纷技术讨论会;
5、对医疗技术讨论结论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总之,对过度医疗判定的基本准则是对病人的诊疗总体上是趋好还是伤害。在治疗中,要看医生的目的何在,治疗是否产生预防作用,是否减轻了病人的痛苦,是否能延长病人的寿命,病人的经济能力是否能承受,病人的心理是否能承受,治疗中是否能体现病人的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