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违背妇女意志是强奸罪的本质特征,但出于对幼女这一特殊群体的保护,行为人明知对方系不满十四周岁幼女仍然与之发生性关系的,无论对方是否出于自愿,均以强奸罪论。在性侵幼女的案件中,行为人是否明知被害人系幼女是出罪的重要甚至是唯一的抗辩理由,但在认定行为人是否明知对方年龄的问题上,理论及实务上均贯彻对幼女的最高限度保护和对性侵幼女的最低限度容忍原则,除非辩方有证据证明行为人确不明知,否则即可推定行为人明知对方系幼女。司法实践中,虽然部分行为人到案后辩解不明知受害人不满十四周岁,但因缺乏充分证据而不被采纳。如果行为人有充分的证及理由证明确不明知或已尽注意义务,则该类案件依然有无罪的辩护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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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即与不满14周岁的女孩发生性关系,不论女孩是否同意,都构成强奸罪。超过14岁,自愿,不涉及犯罪。不会坐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