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的地位:
人大代表是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是人民意志转化为文国家意志的直接决定者。代表集体行使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立法、监督、人事任免、重大事项决定权,其参加作出的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决议、决定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国家意志。
人大代表的作用:
参与决策、监督协助、桥梁纽带。
人大代表的权利:
人代会议期间:出席代表大会会议权审议权提议案权选举权询问权质询权罢免权提议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会议权表决权提建议权
人代会闭会期间:组织代表小组开展代表活动权视察权持证视察权依法约见本级和下级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权提议临时召集会议权列席会议权参加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权提建议、批评和意见权
人大代表的义务:
1、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2、密切联系群众,积极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
3、保守国家秘密;
4、协助本级人民政府推行工作;
5、接受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监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七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分别提出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第七十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开会期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开会期间,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对国务院或者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质询案。受质询的机关必须负责答复。
第七十四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许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
第七十五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七十六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必须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并且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同原选举单位和人民保持密切的联系,听取和反映人民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