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民诉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解除保全】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零四条【保全的解除】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但你要提供你诉讼标的同样额度的担保。向法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交纳保全费就可以的。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具备的条件1.财产保全一般由当事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是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2.对当事没有提出申请的,但争议的财产可能有毁损、灭失或其他危险的,法院可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3.在起诉前,只能由当事人提出保全申请,且必须提供担保。法院不能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4.其他适当的保全措施。5.案件必须具有给付内容,属于给付之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