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承揽合同的承揽人由于接受定作人的委托而实施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行为,承揽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定作人无相应的专利实施许可的,应当停止侵权,并与定作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实际制造人因为是产品制造行为的参与者,依法也应承担侵权责任。3、对于“来料加工”的委托人和加工人在专利侵权中是否承担连带责任多持慎重态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六十条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