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般原则法院管辖属于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法院。网购合同也是买卖合同的一种,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简称约定优先。
2、虚拟交付法院管辖是被告住所地+买受人住所地。网购合同纠纷中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虚拟交付),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
3、其他方式交付标的法院管辖是被告住所地+收货地法院)。网购合同纠纷中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以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
消费者权益易受损害原因及维权障碍
(一)网络购物中消费者权益易受损害原因
1、交易双方信息不对称。网络交易具有虚拟性,商家的描述有时会有夸大成分,虚假宣传也时有发生,消费者知情权受到侵害;加之网络交易平台多系商家开发,有权制定、修改交易规则,在网络交易中具有主动性,使消费者和商家在交易中处于实质上不对等地位。
2、部分商家诚信经营意识差。有些商家缺乏诚信意识,为追逐更高利润,不惜进行虚假宣传,公然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在发生纠纷后甚至擅自修改交易数据。
3、网络诈骗时有发生,消费者防不胜防。网络交易的虚拟性也给一些不法分子通过网络交易进行诈骗提供了机会和可能,加之这些不法分子诈骗手法具有隐蔽性和一定的技巧,消费者很难识破。
4、相关制度不太健全、监管不到位。这主要表现在网购市场准入门槛低、第三方交易平台监督不到位、网络监管制度不完善、监管部门审查监管执行不到位、法律救济制度不太健全等。
(二)网络购物中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时的维权障碍
1、交易相关主体相互推诿、消费者维权对象难以确定。网络购物中除消费者外,还可能涉及到商品生产者、商品销售者、网上交易服务提供者、物流服务提供者等多方主体。消费者在遭遇损害维权时,各主体之间有时会相互推诿,责任难以确定。
2、诉讼维权成本高,维权收益与维权成本不成比例。消费者通过网络购买的多是食品、服装、日用品等价值不太高的商品,发生争议时,消费者基于通过诉讼维权成本、周期、精力等各方面因素的考虑,会选择协商解决,即便协商结果不满意多会忍气吞声。
3、证据意识淡薄、保存证据能力弱。网络购物的信息表现为电子数据,易修改,不易保存,甚至还能通过远程瞬间不留痕迹地予以删除;加之消费者多证据意识淡薄,易错过保存证据的最佳时机,证据保存不利,即便是诉至法院,也多因为举证不能而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