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讯逼供罪的犯罪对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主要是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采取刑讯逼供,拳打脚踢,变相肉刑,疲劳审讯等暴力手段,行为主体为司法工作人员,就是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如果采取的手段过于残忍,致人自杀果精神失常的,或者造成冤、假、错案的,应当给予立案。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247条
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手段残忍、影响恶劣的;
2、致人自杀或者精神失常的;
3、造成冤、假、错案的;
4、3次以上或者对3人以上进行刑讯逼供的;
5、授意、指使、强迫他人刑讯逼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