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视居住迁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被监视居住的地方;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别人或者沟通;
3、传播信息时及时到达案件;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6、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交执行机关保存。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五条 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适用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