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之间的权利义务与亲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一致,继子女对继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如果继父母对未成年继子女进行抚养教育而成立拟制血亲(拟制血亲是指本来没有血缘关系,或没有直接的血缘关系,但法律上确定其地位与血亲相同的亲属。),拟制血亲关系原则上不能自然解除。即使继母与其生父或继父与其生母离婚,但继子女与继父母形成的抚养关系不能消除,继子女对已离婚的继父或继母,仍应尽赡养义务。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