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开始后,如果是遗嘱继承,遗嘱一般需要遗嘱执行人来主持执行,遗嘱执行人主要分为两类:
1、遗嘱确定的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依法在遗嘱中指定遗嘱执行人。
2、法律规定的执行人。遗嘱人未指定或指定的遗嘱执行人不能执行遗嘱的,遗嘱人的法定继承人为遗嘱执行人。在既无指定执行人又无法定执行人的情况下,法律规定由社会组织作为遗嘱执行人,“社会组织”一般指遗嘱人生前所在单位或继承开始地点的基层组织。
遗嘱执行人的权利和义务一般包括:
1、对自己作为遗嘱执行人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确认。
2、通知继承关系当事人,办理死亡证明、户口注销等手续;
3、确认、清理、保管遗嘱人的财产;
4、召集继承人、受遗赠人等相关当事人,宣布遗嘱,就遗产情况作书面报告说明;
5、按遗嘱内容分配遗产。
6、有针对各种妨害继承的行为提起诉讼的权利;同时也有义务接受继承人、受遗赠人对自己执行遗嘱行为审查的义务。遗嘱执行人对其造成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自书遗嘱执行人可以是儿女吗?
遗嘱人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遗嘱执行人执行遗嘱时,应当按照遗嘱人的意愿忠实地履行己的职责。遗嘱执行人如为法定继承人,则该继承人不得拒绝;若指定的遗嘱执行人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则只有该人同意承担遗嘱执行的义务时,才为遗嘱执行人。遗嘱人在遗嘱中没有指定遗嘱执行人时,遗嘱应由继承人执行。继承人为多人时,则共同为遗嘱执行人。继承人也可以共同推举一人或几人作为代表执行遗嘱。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