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如果监护人不负责任,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按照普通程序审理求变更监护关系的,按照特别程序审理要求承担民事责任,又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分别审理。从而更好的维护孩子的利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十二条 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第三十三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