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1、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10倍,征用其他土地的补偿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补偿费标准,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具体规定;
2、属于有收益的非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可按该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至6倍计算,征用无收益的耕地不予补偿。征用柴山、滩涂、水塘、苇塘、经济林地、草场、牧场等有收益的非耕地的土地补偿标准为该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10倍;
3、征用人工鱼塘、养殖场、宅基地、果园及其它多年生经济作物的土地,按邻近耕地补偿标准计算;
4、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标准为,百万人口的城市,每征用一亩菜地,缴纳7000-10000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