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象:为非本县(市、区)户籍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年龄在6周岁至15周岁,处于义务教育阶段,并随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来我市居住的有学习能力的儿童少年。
条件:凡在户籍所在地有监护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的子女,应当在户籍所在地接受义务教育;户籍所在地没有监护条件,且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在我市已取得居(暂)住证并居住1年(含)以上,同时取得工商执照或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可的劳动合同,有相对固定居所的,可在我市申请接受义务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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