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伤认定书》/《确认意见书》;
2、工伤医疗费用凭证:a、医疗费用原始票据(含费用清单)、门急诊病历(门、急诊);b、医疗费用原始票据(含费用清单)、出院小结(住院);c、医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审核凭证(医疗费用以现金结算);
3、待遇享受人有效身份证;
4、因工死亡人员有明确关系的户口簿或者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或者公证处出具的公证文书;
5、待遇享受人在本市开立的本人实名制银行结算账户卡或存折。
6、委托他人: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用人单位申领无需提供);
7、因第三人的侵权行为被认定为工伤:《交通事故赔偿调解书》、《人民法院调解书》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
8、用人单位已垫付部分工伤保险待遇:因工死亡人员近亲属签收的已垫付的相关凭证。
9、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协保人员:有效劳动合同/劳务协议/用工登记名册以及因工死亡人员工亡前12个月的工资性收入凭证。
一、工伤报销条件
工伤保险待遇核定需要材料:
1.《工伤保险一次性待遇申请(核准)表》一份,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2.工伤认定申请表原件及其复印件;
3.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及其复印件;
4.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原件及复印件;
5.工伤医疗费用包括门诊(需提供原始的门诊病历、电脑发票、药费电脑小清单)和住院、康复、辅助器具配置等费用(需提供出院记录、原始出院发票、住院费用明细总清单);
6.鉴定费原始发票;
7.职工因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伤害兼有民事赔偿的,应提供民事赔偿裁决书或调解书;
8.因工死亡职工近亲属需要供养的,填写《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核准结算表》,并提供供养直系亲属户籍身份、婚姻状况、生活来源情况等证明(乡镇及街道以上相关部门);供养对象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应提供由乡镇政府或街道(社区)社会保障救助机构出具的就业或服兵役情况证明;供养对象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提供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9.工亡人员需提供,死亡医学证明书和火化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10.工伤职工跨地区转诊转院治疗的,需提供《工伤职工转诊转院申请表》;
11.医疗康复治疗的工伤职工,应提供具有评估意见的《职工(参保)工伤康复登记表》;
职工长期居住异地的,提供《工伤职工异地居住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和相关部门提供的异地长期居住证明;
12.工伤职工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填写《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申请表》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13.职工因伤(病)瘫痪或年龄满80周岁且行动不便、需要设立家庭病床的,提供《工伤职工家庭病床申请表》及相关病历资料;
14.工伤职工因旧伤复发治疗的,提供《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治疗申请表》和治疗医疗费用原始凭证,住院费用清单、出院小结、检查报告单等材料的原件。对旧伤复发结论有争议的,还应提供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书;
15.职工要求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须提供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相关原始资料一份,社会保险中断证明材料,同时需要单位和职工本人在《工伤保险一次性待遇申请(核准)表——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上签字。
二、退休人员异地落户医保怎么办
退休的人迁户口,社保和医保无法异地调转,原地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根据规定,符合条件申请养老金参保人员,如社保转回老家、到达退休年龄时就可在老家申办养老金。如不转回、在达到退休年龄时、提供户籍所在地社保部门的没有在户籍所在地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证明材料、身份证复印件、存折复印件、填写养老待遇申领表到参保的社保部门申办即可。办理异地就医的,需提供以下的资料:
1、填报《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登记表》、提供身份证复印件、社保卡复印件、异地派出所开具的参保人员居住证明(原件)或暂住证复印件、领取养老金工资存折复印件。
2、异地安置人员如发生住院,须在异地定点医院住院,住院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出院后凭《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登记表》、医保证、社保卡、住院病历、医疗费用明细表、出院小结、
3、费用发票、诊断证明由本人或委托承办人到医保处医审科办理审核报销(当年发生的费用必须在次年3月份以前办理报销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