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有责任提供纷案件原告应当向法院提供以下证据:
1、身份证明;
2、证明债务存在的证明,如合同、收据、借据、欠据、协议、信件、电报等;
3、债务人偿还债务及利息的证据;
4、利息计算方法止时间,依据;
5、担保或抵押证明材料、债务转让证明材料;
6、请求诉前财产保全或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财产保全财产的存放地点、数量和价值、银行存款银行和账户;
7、能够证明案件全部或部分事实的证明材料。
法院开庭时必须出示上述证据原件。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与本案有关的证据,可以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