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这些禁止性行为的具体表现方式作出了更为具体的界定。作为招投标活动的一方主体,了解法律所禁止的行为以及违反这些行为的法律后果,有助于我们在招投标活动中防范可能存在的违法风险,并在其他方主体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到我方利益时,更好地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依据】:
《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 第三条 投标者不得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实施下列串通投标行为:
(一)投标者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
(二)投标者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轮流以高价位或者低价位中标;
(三)投标者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
(四)投标者之间其他串通投标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