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河北土地流转补贴最新政策
深入推进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一)工作目标。到2016年底,全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面积达到耕地总面积的80%;现代农业园区区域内的耕地全部完成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普遍开展2015年度确权登记测绘成果专项检查验收;以县(市、区)为单位,建立统一规范的数据库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管理系统。2017年,基本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妥善解决农户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空间位置不明等问题,为开展土地流转、调处土地纠纷、完善补贴政策、进行征地补偿和抵押担保提供重要依据。
(二)工作重点。以现有承包台账、合同、证书为依据确认承包地归属,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坚持以确权到户为主,从严掌握确权确股不确地。把握关键环节,实行全程质量控制,认真开展土地承包档案资料清查、权属调查,完善承包合同,建立登记簿,颁发权属证书,推进信息应用平台建设,确保登记成果完整、真实、准确。充分调动农民群众的积极性,依靠村民民主协商,自主解决矛盾纠纷。
(三)工作要求。坚持分级负责,县乡两级党委、政府要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领导,根据全市年度任务目标,安排好年度实施计划,精心组织实施。市、县相关部门要建立专项督查和情况通报制度,确保工作有序推进。
(四)工作保障。各级党委、政府要从政策、组织、队伍、技术、经费等方面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给予支持,保证工作正常开展。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经费纳入市、县财政预算予以保证,不得减少应由本级承担的工作经费。县级财政对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经费进行专账核算,工作完成后,上级补助资金如有节余,要继续用于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二、规范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
(一)把握土地流转发展方向。鼓励承包农户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及入股等方式流转承包地。鼓励农民在自愿前提下采取互换并地方式解决承包地细碎化问题。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土地流转优先权。引导农村土地向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现代农业园区等规模经营主体流转。重点扶持土地流转面积为100—300亩的规模经营主体,防止脱离实际,违背农民意愿,片面追求超大规模经营倾向。指导玉田县做好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研究制定实施办法,探索建立抵押资产处置机制。
(二)创新土地规模经营方式。在引导土地资源适度集聚的同时,积极开展土地托管、土地股份合作、订单农业,做到规范有序、形式多样、规模适度、主体做强。鼓励农民合作社、农机大户和专业技术人员领办、创办农村土地托管服务组织,开展全程托管或主要生产环节托管,规范托管服务合同、加强托管服务制度建设,挖掘培育一批典型。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重点培育一批土地托管服务组织。
农业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项目和农机补贴、农机深松、统防统治、测土配方施肥等农业项目资金向其重点倾斜。鼓励农户以土地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股份合作经营和农业产业化经营,在获得土地流转收益的基础上,参与土地经营收益再分配,增加农民收益。全市选择10个以上的村(每个农业大县选择1-2个村),开展土地股份合作社试点。探索龙头企业带动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领办型,农村能人组建型,涉农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引领创建型等多种模式,打造名优新特产品,带动农民增收。加强政策扶持、典型示范、组织协调、管理服务,引导和支持订单农业发展。在粮改饲和种养结合模式试点地区,以订单生产为主要方式,完善订单签订和管理办法,提高履约率,着力解决订单实施中的困难和问题。把发展订单生产和农业产业化经营结合起来,培育一批有竞争优势和带动能力的龙头企业,壮大订单主体。
(三)完善土地流转管理服务机制。依托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完善县乡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开展法律政策咨询、流转信息发布、合同签订指导等服务。发展多种形式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土地流转服务主体可以开展信息沟通、委托流转等服务,但严禁层层转包从中牟利。要健全信息收集发布机制,村级土地流转服务站要及时收集流转供求信息,定期向乡级土地流转机构报送,乡级土地流转机构汇总后录入唐山土地流转管理信息系统。县、乡土地流转机构应建立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信息库,通过唐山市农村土地流转信息网、电子屏、公告栏等及时发布流转供求信息。
要健全流转合同规范化管理机制,推行全市制发的流转合同示范文本,规范合同编号,指导签订规范的书面流转合同,并报发包方和乡镇政府备案。对显失公平,可能产生风险、引发纠纷的,要及时提示,指导双方变更或完善合同内容。涉及委托流转的,提供土地流转委托书示范文本。流转双方要求流转合同鉴证的,乡镇政府应提供鉴证服务。县级土地流转机构要加强合同录入工作,过去已形成的和今后新形成的50亩以上的流转合同要全部录入省级土地流转信息平台。要健全纠纷调处机制,加强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体系建设,妥善化解流转纠纷,稳定承包关系。
(四)严格规范土地流转行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农民家庭,土地是否流转、价格确定、形式选择,应由承包农户自主决定,流转收益归承包农户所有。流转期限应由流转双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协商确定。依法保护流入方权益,流转合同到期后流入方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续约。以转让方式流转承包地的,原则上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进行。以其他形式流转的,应当依法报发包方备案。以转包、出租方式取得土地经营权的流入方进行再流转,应取得原承包方同意。
土地流入方抵押土地经营权,应当经发包方、原承包方书面同意,抵押期间未经发包方、原承包方、承贷机构同意,不得将抵押物再次抵押或流转。没有农户的书面委托,农村基层组织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农户的承包地,更不能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名义,将整村整组农户承包地集中对外招商经营。严禁通过定任务、下指标或将流转面积、流转比例纳入绩效考核等方式推动土地流转。土地流转给非本村(组)集体成员或村(组)集体受农户委托统一组织流转并利用集体资金改良土壤、提高地力的,可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流入方收取基础设施使用费和土地流转管理服务费,用于农田基本建设或其他公益性支出。培育一批流转行为规范、示范作用强的土地流转典型,为全市土地流转健康发展提供借鉴。
(五)强化土地流转用途管制。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切实保护基本农田。严禁借土地流转之名在流转农地上违规搞旅游度假村、高尔夫球场、别墅、私人会所等非农建设。严禁占用基本农田挖塘栽树及其他毁坏种植条件的行为。严禁破坏、污染、圈占闲置耕地和损毁农田基础设施。严格执行国土资源部、农业部有关规定,加强设施农用地管理,依据农业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指导设施建设合理选址,不占或少占耕地,确需占用的应尽量占用劣质耕地,尽量减少对耕作层的破坏。
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日常执法巡查,坚决制止和查处通过“以租代征”违法违规进行非农建设的行为,依法查处擅自或者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经营的行为,依法制止和查处农业生产建设中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禁止擅自将耕地“非农化”。采取措施保证流转土地用于农业生产,可以通过停发粮食直接补贴、良种补贴、农资综合补贴等办法遏制撂荒耕地的行为。在粮食主产区、粮食生产功能区、高产创建项目实施区,不符合产业规划的经营行为不再享受相关农业生产扶持政策。合理引导粮田流转价格,降低粮食生产成本,稳定粮食种植面积。
三、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力度
(一)发展家庭经营和合作经营。发挥家庭经营的基础作用,扶持农户扩大规模,开展适度规模经营。按照发展一批、扶持一批、示范一批的原则,重点培育家庭农场,使之成为引领适度规模经营、发展现代农业的有生力量。健全完善家庭农场县级认定、市级农牧部门备案制度,建立家庭农场台账,作为政策扶持的重要依据。引导家庭农场到工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取得相应市场主体资格。农牧、工商部门要对认定备案的家庭农场,建立定期通报制度。开展省、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创建活动,县级农牧部门要建立示范家庭农场名录和档案,农业发展的相关扶持政策优先向示范家庭农场重点倾斜。
鼓励承包农户通过共同使用农业机械、开展联合营销等方式发展联户经营。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农民合作组织,深入推进示范社创建活动,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在管理民主、运行规范、带动力强的农民合作社和供销合作社基础上,培育发展农村合作金融。引导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支持农民合作社开展农社对接。允许农民以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探索建立农户入股土地生产性能评价制度,按照耕地数量质量、参照当地土地经营权流转价格计价折股。鼓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涉农企业重点从事农产品加工流通和农业社会化服务,带动农户和农民合作社发展规模经营。
(二)加大扶持力度。各级政府要增加投入,完善农业基础设施,推进小农水重点县建设,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市、县两级要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给予支持,粮食直补、良种补贴、农资综合补贴、农机购置补贴、贷款贴息以及新增农业补贴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倾斜,支持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优先承担涉农项目。有关部门在安排涉农项目时,要明确支持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承担项目建设的具体要求和条件。农业发展等涉农资金要将符合条件的农民合作社作为重点扶持对象,对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要按规定及时移交农民合作社持有和管护。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加快技术进步,在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农业技术推广、肥料农药科学施用、社会化服务等项目实施上给予重点倾斜。依据国家农业开发相关政策,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承担农业综合开发项目。
(三)落实设施用地用电等优惠政策。支持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粮食生产发展,设施农用地中生产设施、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按农用地管理。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要求,进行工厂化作物栽培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5%以内,但最多不得超过10亩;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规模化养牛、养羊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比例控制在10%以内),但最多不得超过15亩;水产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但最多不得超过10亩。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种植面积1000亩以内的,配套设施用地控制在3亩以内;超过上述种植面积规模的,配套设施用地可适当扩大,但最多不得超过10亩。
设施农用地应避开基本农田,对于平原地区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涉及的配套建设,选址确实难以安排在其他地类上,无法避开基本农田的,经县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农牧部门组织论证,可占用基本农田。占用基本农田的,必须按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原则和有关要求予以补划。各类畜禽养殖、水产养殖、工厂化作物栽培等设施建设禁止占用基本农田。需按照建设用地管理的,在安排建设用地计划时,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配套辅助设施用地予以倾斜。根据实际,在年度建设用地指标中单列一定比例专门用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配套辅助设施,并按规定减免相关税费。农产品初加工和农业灌溉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
(四)强化金融服务。各级农牧、金融管理部门和金融机构要建立常态化的协调沟通机制,推荐优质农业项目,落实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政策措施。鼓励金融机构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特点,开发专门金融信贷产品,创新特色化、差异化服务模式,提高服务水平,确保其合理信贷保险需求得到有效满足。
鼓励符合条件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通过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等多种方式,拓宽融资渠道。鼓励商业性金融机构创新抵押、担保方式,增加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贷款投放。鼓励融资担保机构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融资担保服务,通过设立融资担保专项资金、担保风险补偿基金等加大扶持力度。鼓励保险机构积极创新保险产品,开展特色优势农产品保险。落实和完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发展农产品加工流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