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家庭暴力的含义
(二)什么是家庭暴力?目前还没有一致公认的界定。从有关的法律性文件的规定来看,联合国1992年通过的《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宣言》中第一次给“对妇女的暴力行为”下了定义:“是指对妇女造成或可能造成身心上或性行为上的伤害或痛苦的任何基于性别的暴力行为,包括威胁进行这类行为,强迫或任意剥夺自由,无论其发生在公共生活还是私人生活中。”1995年联合国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制定的《实现内罗毕战略行动纲领》中则认为“对妇女的家庭暴力”是指“在家庭中发生的身心和性方面的暴力行为,包括殴打、对家中女孩的性虐待、与嫁妆有关的暴力、配偶强奸、切割女性生殖器官和对妇女有害的其他习俗、非配偶的暴力行为以及与剥削有关的暴力行为。”
对这一问题,我国目前学术界还存在较大的争议,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间一方侵犯他方人身,而造成他方人身伤害的行为;第二种观点认为,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间以武力或胁迫手段侵害弱者人身权利并对其肉体或精神造成一定损害的强暴行为;第三种观点认为,家庭暴力包括夫妻之间、父母子女之间以及兄弟姐妹之间的殴打、虐待行为;第四种观点认为根据国家反家庭暴力的形势,凡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生理的、精神的、性的暴力均应纳入家庭暴力的范围。[4]2001年,家庭暴力第一次作为一个明确的法律概念出现在新婚姻法中,但法律本身并未对家庭暴力的含义进行界定。2001年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这种定义显然接近上述第二种观点,与国外的规定和认识有所不同,它所采用的是较为严格的标准,是狭义上的“家庭暴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