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定继承情况下,继承人按照什么顺序继承?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1、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2、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此处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此处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此处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二、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时应该怎么分?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三、胎儿可以继承遗产吗?
胎儿尚未与母体分离,不是独立的自然人,不能依据民事权利能力的一般规定进行保护。但出于对生命的尊重,民法典设立了胎儿利益特别保护制度,《民法典》第十六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四、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的区别,同时存在时哪种继承方式优先?
(一)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法定继承,指在没有遗嘱或者没有有效遗嘱的情况下,由特定继承人依法定顺序与份额分配遗产的继承方式,是法定继承人范围以内的人,只限于自然人,但不受继承顺序的限制。且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若未明示放弃继承的,视为接受继承。
遗嘱继承,是根据被继承人在生前所立遗嘱,指定全部或部分遗产,由特定人员继承;受遗赠人可以是法定继承人范围以外的任何人,除自然人外还包括国家、集体和其他组织。受遗赠人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若未明示接受遗赠,则视为放弃受遗赠。
遗赠扶养协议,是遗赠人和扶养人之间关于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的生养死葬的义务,遗赠人的财产在其死后转归扶养人所有的协议。比如有新闻报道的“老人赠予照顾自己生活起居的保姆300万房产”,就涉及遗赠扶养协议。
(二)当多种继承发生冲突时,应当优先适用的顺序一般为:遗赠扶养协议优先于遗嘱和法定继承,因为遗赠抚养协议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行为,尊重契约是法治之本。
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
五、遗嘱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遗嘱还有效吗?
一般而言,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但是,此规则应当以遗嘱合法有效为前提。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遗嘱继承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当遗嘱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去世,而被继承人没有再订立新遗嘱时,如果遗嘱仅指定一个继承人,则该继承人死亡之后,原遗嘱不再适用,应当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处理遗产;如果遗嘱指定多个继承人,没有死亡的遗嘱继承人仍然按照遗嘱继承,遗产中涉及已死亡继承人的部分则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六、遗赠扶养协议口头约定可以吗?可以解除吗?
遗赠扶养协议一般应为书面形式,但并未禁止口头形式。当发生争议时,主张存在口头遗赠扶养协议的当事人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为避免履行过程中发生不必要的纷争,建议尽量采用书面方式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明确约定各方的权利义务。
遗赠扶养协议一经成立,便不能随意解除。只有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符合特定情形,方可解除。
1、双方协商同意致遗赠扶养协议解除。遗赠扶养协议当事人一方的情况发生变化(比如遗赠人另有亲属扶养或扶养人丧失扶养能力等),双方可以协商解除协议。
2、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遗赠扶养协议解除。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四十条规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与自然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后,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导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导致协议解除的,则应当偿还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已支付的供养费用。
七、不同形式遗嘱在订立时有什么注意要点?
(一)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至一千一百三十九条规定,目前一共有6种遗嘱形式: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
(1)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2)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3)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4)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5)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6)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二)另外需注意,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2)继承人、受遗赠人;
(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现实生活中经常出现被继承人立有多份遗嘱的情况,若多份遗嘱内容互相独立,没有抵触,则各遗嘱均有效,均在各自的范围内执行;反之,若多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则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八、哪些情形下会丧失继承权?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九、可以放弃继承吗?后来反悔了怎么办?
1、可以。放弃继承是继承人明确表示放弃继承被继承人遗留财产的行为,属于单方法律行为。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
2、放弃继承后又反悔的,通常区分情况来处理:
(1)如继承人在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进行中反悔的,因为此时遗产尚未分割,遗产还不是各继承人的个人财产,则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来决定是否承认。
(2)如继承人在遗产处理后反悔的,因为此时遗产已分割完毕,遗产属于各继承人的个人财产,为维护财产稳定和交易安全,则不予承认,即不允许反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