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适应建筑业市场的特点,以适应建筑业先签台同后施工的特点,实行履约保证金制度,可以增强建设单位对承建商的信任度,减少投资方的风险,为双方的合作打下良好的基础。
2、保证招标承建商市场运作的规范化,杜绝不合理的压价竞标,实行履约保证金制度后,中标的承建商如果不按合同的造价执行,建设单位可以另外选择承建商,履约保证金不退还原中标的承建商,用作补偿招标单位另选承建商的费用损失。
一、合同履行金的特点是什么
1.招标人必须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出中标单位提交合同履约金时,此项条款方为有效,如果在招标书中没有明确规定,在中标后不得追加。这就维护了招标中要约的真实性和投标人的权益,工程招标人可以根据自身的条件
选择对该项工程是否招标。因此,合同履约金具有选择性。
2.合同履约金不同于定金,合同履约金的目的是担保承包商完全履行合同,主要担保工期和质量符合合同的约定。承包商顺利履行完毕自己的义务,招标人必须全额返还承包商。合同履约金的功能,在于承包商违约时,赔偿招标人的损失,也即如果承包商违约,将丧失收回合同履约金的权利,且,并不以此为限。如果约定了双倍返还或具有定金独特属性的内容,符合定金法则,则是定金;如果没有出现“定金”字样,也没有明确约定适用定金性质的处罚之类的约定,已经交纳的合同履约金,就不是定金,而是其他金钱质。约定了合同履约金却又没有交纳的,关于合同履约金的约定成立但不发生法律效力。
3.合同履约金强调的是保证招标方的利益或投资者的利益,这种保证既可由中标的承建商承担,也可由第三方承担,但由招标方认可方为有效,由此产生第三方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具有替代性。当中标人违约时,中标人的赔偿责任由第三方承担。
为了平衡招标方和中标方的利益,《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交合同履约金或其他形式的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4.合同履约金的比例是有规定的,其比例为工程造价的5%~10%
,具体执行比例由招标方根据工程造价情况确定,一般情况是工程造价越高比例应该越低,因此具有相对的固定性,招标人不能漫天要价,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5.合同履约金必须游离在工程造价之外,只作为中标方违约时招标方损失的补偿,招标人必须是具备招标能力的法人,其建设资金已经到位,不能把合同履约金作为工程造价的补充。因此,合同履约金具有独立性,必须由双方认可的机构负责收缴、储存、执行和返还。
二、没签合同履约金可以退吗
如果合同是属于招标投标合同的,在中标人不与投标人签订合同的情况下,履约保证金是可以不退还的。
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