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有哪些?
答:《个人所得税法》列举征税的个人所得共有11项。
(一)工资、薪金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对于一些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予征税。
这些项目包括:
①独生子女补贴;
②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③托儿补助费;
④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对出租车驾驶员采取单车承包或承租方式运营,出租车驾驶员从事客货营运取得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征税。
自2004年1月20日起,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的雇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的全额并入营销人员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
个人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应将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指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以及其他行业生产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各项应税所得。
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专营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四业),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从事个体出租车运营的出租车驾驶员取得的收入,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因从事彩票代销业务而取得的所得,应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是指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还包括个人按月或者按次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报酬的所得。
个人担任董事、监事职务,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的,所取得的董事费收入、监事费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性质,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
(五)稿酬所得
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这里所说的作品,包括文学作品、书画作品、摄影作品,以及其他作品。作者去世后财产继承人取得的遗作稿酬,亦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任职、受雇于报纸、杂志等单位的记者、编辑等专业人员,因在本单位的报纸、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属于因任职、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应与其当月工资收入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其中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个人取得特许权的经济赔偿收入,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从2002年5月1日起,编剧从电视剧的制作单位取得的剧本使用费,不再区分剧本的使用方是否为其任职单位,统一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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