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根据相关规定,到期债权执行这一词,是指在债权债务关系中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被法院判决为被执行人,然后对其进行强制执行的过程,法律对其也是出台了相关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这是对第三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前提。但这里的“不能清偿债务”并不等同于破产还债程序中的不能清偿。而是指被执行人由于某种原因暂时缺乏偿还能力,或者暂时只能具有部分偿还能力,而不能理解为呈连续状态的缺乏清偿能力。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六十一条 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 ,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 债务的通知(以下简称履行通知)。履行通知必须直接送达第三人。
履行通知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1)第三人直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其对被执行人所负的债务,不得向被 执行人清偿;
(2)第三人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
(3)第三人对履行到期债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 内向执行法院提出;
(4)第三人违背上述义务的法律后果。
第六十二条 第三人对履行通知的异议一般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口头提出的 ,执行人员应记入笔录,并由第三人签字或盖章。
第六十三条 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对第 三人强制执行,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