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不亲自抚养孩子的一方作为亲生父母,仍然享有亲子权利,不仅需要支付赡养费,而且有权利行使自己的探望权,也就是前往其生活的地方看望孩子。具体的时间地点主要有父母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一致的协议。也就是说,行使探望权法律并没有作出过多的限制,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由,但是这也不意味着探望子女是没有固定的时间和地点。离婚后要探望孩子,应当按照孩子的平时生活习惯和作息规律,选择恰当的时间,尽量保护孩子。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