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借读规定?

律师回答

法律解析:

1.武汉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能借读。2.小学入学一般采取登记入学,初中入学一般采取登记或对口直升方式入学,按照强弱结合原则合理调配对口直升的初中和小学,保障教育机会公平。公办和民办学校不得混合招生。3.对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民办学校,引导学校采取电脑随机派位方式招生。实行民办中小学跨区域招生生源地审批办法和黑名单制度。4.规范普通高中自主招生,普通高中学校须在中考结束后,严格按照自主招生办法和程序组织自主招生录取工作,并主动公开招生的各环节和录取结果。严禁招收不符合本省(区、市)高考报名条件的学生,不得招收借读生,不得为不在本校就读的学生空挂学籍。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高中学生学籍管理,严禁“人籍分离”,严禁同时或者交叉注册普通高中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双重学籍”。

【法律依据】:

《武汉市义务教育学校管理规程(试行)》 第二十三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实行不留级、不借读制度”的精神,武汉市义务教育学校不接受学生借读。

《武汉市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第七条 全市义务教育年限为9年,实行六三制、九年一贯制;普通高中教育年限为3年。学生均须建有学籍。学籍仅反映学生在校期间的相关情况。

第八条 实行秋季入学集中注册制度。学生初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采集录入学籍信息并留存学生的户口或身份证复印件,从学生入学之日起30天内为其建立学籍档案,通过电子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号或接续已有全国幼儿电子学籍号。学生除了全国学籍号外,小学由区级下达区编学籍辅号;初中由市网下达市编学籍辅号;高中由省网下达省编学籍辅号。学籍主管部门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及时核准学生学籍。学籍号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生成,一人一号,终身不变。学籍号具体生成规则执行教育部有关规定。学生的户口或身份证复印件留存备查。其学籍档案由学校管理。逐步推行包含学生学籍信息的免费学生卡。无户籍学生办理学籍时,需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供相关机构出具的有效凭证,由学校审核后报学籍主管部门审批,通过电子学籍系统获得临时学籍号,同时学校做好相关证明材料及审批手续的存档。学生办理户籍后,将其身份证号等信息在电子学籍系统中进行变更,由教育部下发正式学籍号。

第十条 学籍变动包括转学、休复学、辍学、退学、升级、留级、跳级、出国、归国、毕(结)业、死亡及其他离校,均应及时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来完成数据更新,并将相关证明材料归入学生学籍档案。办理学籍异动,学籍需为在校生状态。学籍管理实行“籍随人走”。除普通学校接收特殊学校学生随班就读、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外,学校不接收未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入学。初中和高中毕业年级学生在中、高考报名后不再办理学籍转学异动(因病休复学除外)。小学毕业生完成小升初平台对应后不再办理转学异动。

第十一条 转学。(一)有下列情况之一,在原学校就读有困难者,经学生和家长申请,可以转学。1.家庭迁居,持有公安部门户口迁移证明者;高中学生需户口及家庭住址跨省、市、县迁移的学生,准予转学。2.部队转业干部子女随转,持有部队转业干部安置部门的证明者;3.其他有正当理由,义务段转学经双方学校和区(县)学籍主管部门核准者;高中转学经双方学校和市(州)学籍主管部门核准者。(二)义务段学生转学,由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相对就近入学的原则,安排接收学校。对于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任何学校不得予以限制。(三)高中学生转学。以学校性质相同、年级相衔接为原则。示范高中学生可以转入一般普通高中,一般普通高中学生不得转入示范高中,市级示范高中学生不得转入省级示范高中。(四)特殊教育学校学生转入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或普通学校随班就读学生转入特殊教育学校就读,其学籍可以转入新学校,也可保留在原学校(五)进入工读学校就读的学生,其学籍是否转入工读学校,由原学校与学生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商定。

(六)转学必须严格按照下列要求和程序办理:1.由转学学生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向转入地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证明材料;2.转入学校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启动学籍转接手续,经转出学校及双方学籍主管部门予以核办。转入、转出学校和双方学籍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电子学籍系统学生学籍转接手续。转入学校不得以借读名义要求原学校保留学生学籍,需同时在电子学籍系统提出转入申请。3.学生省内转学实行网上审批,学校和学籍主管部门通过电子学籍系统上传和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学籍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制定内部工作流程和规范要求,严格审批手续,留存纸质证明材料。学生跨省转学,按相关省份学籍管理规定办理。4.严格控制学生在同一城区和同一乡镇(街道)内转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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