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民事诉讼第三人参加诉讼,必须以本诉的存在为前提。因此,民事诉讼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时间,应为诉讼开始后,审理终结前。司法实践中,应注意民事诉讼第三人在一审末参加诉讼的处理:
(一)对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一审程序中末参加诉讼,而是直接在第二审程序中参加诉讼的,应区别对待。
1、如果第一审法院已告知其发生诉讼情况的,则不应允许。
2、如果第一审法院未告知其发生诉讼情况的,应允许,但除了能与当事人之间在第二审达成调解协议以外,应当将案件发回第一审法院重审,以确保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上诉权。
(二)在第二审中发现第一审程序漏掉了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应当追加。如果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不能与当事人之间在第二审达成调解协议,应当撤销原判,发回第一审法院重审。
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